(2017)鲁0523执4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明栋、燕乃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栋,燕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67号之三申请人:王明栋,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乃波,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燕乃波所有的鲁E×××××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