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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明栋、燕乃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栋,燕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67号之三申请人:王明栋,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乃波,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燕乃波所有的鲁E×××××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