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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景宪与王满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宪,王满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宪,村民。被执行人王满朝,村民。本院在执行刘景宪与被执行人王满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景宪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陕0117执14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