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景宪与王满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宪,王满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宪,村民。被执行人王满朝,村民。本院在执行刘景宪与被执行人王满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景宪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陕0117执14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