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荣成市成山镇沟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成山镇沟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成山镇沟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同敏,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建军,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成山镇沟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款除已支付1万元外,协议当日再支付1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