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凯、刘普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刘普庆,张会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77号申请执行人赵凯,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刘普庆,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张会影,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赵凯与被执行人刘普庆、张会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二被执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63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