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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亚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亚飞,吕静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财保14号申请人任亚飞,女,汉族,被申请人吕静斌,男,汉族。申请人任亚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静斌驾驶的陕DX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后申请人任亚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不予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静斌驾驶的陕DXXX**小型轿车不予保全。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任亚飞承担。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