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忠民与王德辉、周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民,王德辉,周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民被执行人:王德辉、周慕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民与被执行人王德辉、周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德辉、周慕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9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