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执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谢德旺,温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243号申请执行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6号新都大厦底商。负责人:张台玮,行长。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桥三道。法定代表人:谢德旺。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法定代表人:温谨。被执行人:谢德旺,男,1952年4月1日出生,住台湾省彰化县。被执行人:温谨,女,1970年6月4日出生,住台湾省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谢德旺、温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作出(2016)津0104执3243号之一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温谨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安华里XX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XX(不动产权证号XXX)、XXX(不动产权证号XXX)的三套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津0104执3243号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大柳滩振兴大道XXX号增XXX号房屋两处的产权转移手续,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津0104执3243号之二至之八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七辆,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津0104执行3243号之九至之十四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六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