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全喜、闫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全喜,闫永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6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全喜,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闫永军,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全喜、闫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