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仕洲与黄明强、叶满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仕洲,黄明强,叶满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25号原告:郑仕洲,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黄明强,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叶满枝,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郑仕洲与被告黄明强、叶满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郑仕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叶满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洲撤回对被告叶满枝的起诉。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良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