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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姜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姜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村兴龙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凯,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秋,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伟,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7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字面表述和语义解释来理解,所有涉及不动���的纠纷不必区分其性质和类型,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不动产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不再做任何细分,凡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本案涉及的合同标的房产兴达花园项目位于海口市海甸岛,应由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显然适用法律错误。2、针对本案涉及的兴达花园项目,一审曾已受理并审理了同一类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显然已适用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方便管辖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还有助于案件最终得到顺利执行。因此,请求裁定移送本案由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姜凯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请求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本案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洁审判员  章蕾审判员  袁文hradfw5k79lzk23kzk案件唯一码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邓静瑜书记员吴崇广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审核:曲洁撰稿:曲洁校对:吴崇广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印制(共印12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