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太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33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太忠,男,1968年9月8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泰和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执行人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太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杨太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杨太忠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詹 兵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