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窦留平与乔胜利、胡文生借款合同就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留平,乔胜利,胡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99号申请人窦留平,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乔胜利,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胡文生,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窦留平与被执行人乔胜利、胡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对(2017)晋082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