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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超、刘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刘纯刚,亓新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144号申请人:陈超,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纯刚,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新玮,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等。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5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对法院调查工作表示认可,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