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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谷城县宏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谷城县宏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谷城县宏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本院在执行徐某与谷城县宏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城县宏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谷城县宏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收益、房地产、车辆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