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释放,同年5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玲、代理检察员叶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王家庄英雄联盟网吧,趁顾客王某熟睡之机,盗得王某放在网吧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plus(16G)手机1部(带外壳充电宝1个)。经鉴定,被盗手机及外壳充电宝价值共计232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王家庄英雄联盟网吧,趁王某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放在网吧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plus型(16G)手机1部(带外壳充电宝1个)。经鉴定,被盗手机及外壳充电宝价值共计人民币232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宗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