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财与肖德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财,肖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财,男。被执行人:肖德洪,男。申请执行人张家洪与被执行人肖德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劳务费55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德洪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因该住宅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暂时不宜处理。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肖德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