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洪宏与郭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宏,郭路路,张敬敬,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18号申请人:张洪宏,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郭路路,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敬敬,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董伟,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洪宏诉被申请人郭路路、张敬敬、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洪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路路、张敬敬、董伟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洪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路路、张敬敬、董伟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张洪宏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