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法宪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宪,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942号原告王法宪。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磊。关于原告王法宪诉被告河南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法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宪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