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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法宪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宪,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942号原告王法宪。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磊。关于原告王法宪诉被告河南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法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宪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