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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谭某、陈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谭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谭某,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纳雍县居仁办事处。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谭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1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