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培国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国,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807号原告韩培国,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