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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培国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国,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807号原告韩培国,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