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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伍先斌与刘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先斌,刘魁,袁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49号原告伍先斌,男。被告刘魁,男。被告袁艳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先斌与被告刘魁、袁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先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魁、袁艳辉的银行存款5万元,且原告伍先斌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化县琅塘镇苏溪村4组101、102、10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新房字第XS01501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伍先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防止原告伍先斌错误申请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对原告伍先斌提供的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魁、袁艳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东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