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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威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威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997号原告: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贸广场西区东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7930-5。法定代表人:徐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威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高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747924547。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威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赣州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