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绍云与陈奇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云,陈奇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782号原告:郑绍云,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奇勋,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绍云诉被告陈奇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为此,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郑绍云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郑绍云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公告费的行为,视为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绍云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郑绍云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阳清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桂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