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酷味火锅店、杨政华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酷味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1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负责人王静。委托代理人张永鹏。委托代理人相张瑜。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酷味火锅店。经营者杨政华,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酷味火锅店、杨政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2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250328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407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予以查询,被执行人杨政华名下的房屋已予以轮候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申请房屋暂不予评估,车辆暂不予查封其户籍手续;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214号案件的执行。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