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飞、李世旺、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振飞,李世旺,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振飞,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世旺,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6090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振飞、李世旺、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及申请执行费44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2016)陕0821民初60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世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