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易京琼与刘兴仁赵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京琼,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仁,赵健,杨晋川,袁庆三,邓双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429号原告:易京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路111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晋川。被告:刘兴仁,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健,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晋川,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袁庆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双镋,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京琼与被告刘兴仁、赵健、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晋川、袁庆三、邓双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京琼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京琼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易京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易京琼撤回对被告刘兴仁、赵健、永清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晋川、袁庆三、邓双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京琼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