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国庆与李晓波、周玉刚、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占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国庆,李晓波,周玉刚,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占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国庆,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波,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长水,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杰,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玉刚,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审被告: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该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郝占双,住吉林省九台市。上诉人温国庆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波、原审被告周玉刚、吉林市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占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国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