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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蔡美月与蔡黎雯、蔡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月,蔡黎雯,蔡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953号原告:蔡美月,女,汉族,1945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兵,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黎雯,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梧林中区。被告:蔡翰祥,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梧林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月与被告蔡黎雯、蔡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美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智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