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岩与被执行人张金龙、于芳、宝清县鼎鑫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岩,张金龙,于芳,宝清县鼎鑫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徐岩,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于芳,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宝清县鼎鑫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岩与被执行人张金龙、于芳、宝清县鼎鑫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张金龙所有的位于宝清县林业局龙头林场50公顷林地流转权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徐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金龙所有的位于宝清县林业局龙头林场的50公顷林地流转权。二、被执行人张金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金龙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