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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良月、杨记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良月,杨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石良月,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杨记山,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石良月与杨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记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良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记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记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