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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艳梅与郝淑平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梅,郝淑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1号原告:高艳梅,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郝淑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高艳梅与郝淑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高艳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高艳梅负担。审 判 长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