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阳县漫川关玉皇岛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信采沙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阳县漫川关玉皇岛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采沙设备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543号原告:山阳县漫川关玉皇岛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大街工商银行*楼。法定代表人:虞荣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鲁信采沙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家庄。法定代表人:朱秀伦,该厂负责人。原告山阳县漫川关玉皇岛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信采沙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阳县漫川关玉皇岛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