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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3570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小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小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570号原告: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濉河北路碧桂雅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周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李良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小美,女,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原告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小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春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