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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索正权、曹元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正权,曹元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特36号申请人:索正权,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曹元超,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索正权、曹元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委托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曹元超欠申请人索正权48000元于2017年8月开始每月还款4000元,至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还完。若连续三个月未还,申请人可申请对曹元超强制执行剩余所有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索正权与申请人曹元超于2017年7月17日经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