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567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名郡小区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女,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李春荣,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