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78号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市气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田英奇,董事长。被告王平,女,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