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行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四组、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五组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四组,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五组,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六组,从江县人民政府,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二组,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黔行终2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四组。负责人石振银,组长。诉讼代表人石振凡,男,侗族,1969年8月25日生,从江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吴学林,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19881085714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一审原告)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五组。负责人杨秀祥,组长。诉讼代表人石振基,男,侗族,1963年7月15日生,从江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吴学林,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19881085714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一审原告)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六组。负责人潘红亮,组长。诉讼代表人杨秀科,男,侗族,1973年11月11日生,从江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吴学林,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19881085714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陈录松,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委托代理人刘胜豪,从江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仕文,州长。委托代理人杨秀成,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二组。负责人石永良,组长。一审第三人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三组。负责人潘学明,组长。上诉人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四、五、六组(以下简称独洞村四、五、六组)与从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从江县政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东南州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6)黔26行初146号行政判决,独洞村四、五、六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独洞村四、五、六组与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二、三组(以下简称独洞村二、三组)争议的山林,独洞村四、五、六组称为“告井美掉、广电扒、扒井加善田、及亚凤龙田、务面银国、井门能亚、务亚加安、告今”,独洞村二、三组称为“务面银国、告井美掉、今转负、告今转、告今”,面积约286亩,植被为人工营造杉木林,其四至东抵四联山界,南抵银国小水沟,西抵归合山界,北抵村集体林地。林业三定时期,从江县政府向独洞村二、三组颁发从林权字第NO.000144号《山林所有证》,登记地名“今转”,上大队界线,下今专莀界线,左3队界线,右3队界线,属独洞大队第2生产队(现独洞村二、三组)集体所有,同日,独洞大队第2生产队的社员取得了争议山的《自留山证》。1991年10月15日,从江县独洞乡人民政府对独洞村四、五、六组与独洞村二、三组争议的“务面银国”山林作出处理意见,明确以1982年林业三定为准,在林业三定中已划定的山林土地一律不动。1992年1月20日,从江县贯洞区公所批复维持独洞乡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2008年进行林改时,独洞村二、三组申请争议山的林权登记,独洞村四、五、六组提出有争议,引发权属纠纷。独洞村二、三组向从江县政府申请调处,从江县政府受理后,组织争议双方到现场指认争议山的四至范围,对独洞村二、三组提供的《山林所有证》、《自留山证》和造林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制作现场勘查图予以标注,独洞村四、五、六组指认其在上抵杨培元农田,下抵银国水沟,左抵井常冲,右抵三组棉花地的范围造林约176亩,独洞村二、三组指认独洞村四、五、六组越界在上抵杨培元农田,下抵银国水沟,左抵井常冲,右抵今转负水田正岭上的范围造林约77亩。从江县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未能达成协议,遂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从府处(2016)2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独洞村四、五、六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和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从江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经书面审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认为,独洞村二、三组主张争议林地权属有29份《自留山证》登记的37幅林地包括了争议地,并有《自留山分户清册》佐证,独洞村二、三组认可独洞村四、五、六组在争议地内越界造林77亩,县政府作出将争议林地划归第三人所有,争议地林木除原告越界造林77亩林木所有权按6:4分成外,其余林木划归独洞村二、三组所有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黔东南府复议字(2016)60号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理决定,独洞村四、五、六组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独洞村四、五、六组与独洞村二、三组同属于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民委员会所辖的村民组,双方争议的“务面银国、告井美掉、今转负、告今转、告今”(独洞村四、五、六组称“告井美掉、广电扒、扒井加善田、及亚凤龙田、务面银国、井门能亚、务亚加安、告今”)林地,独洞村二、三组及其村民分别持有“林业三定”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和《自留山证》,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从江县人民政府采信独洞村二、三组提供的《山林所有证》和《自留山证》作为争议山的确权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独洞村四、五、六组主张争议山属双方共山,未能提供书面的文字依据佐证,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独洞村二、三组提供的《山林所有证》和《自留山证》相悖,不予采信。鉴于独洞村二、三组认可独洞村四、五、六组越界在争议山内造林77亩,从江县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第(三)项“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受理独洞村四、五、六组复议申请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复议陈述、举证权利,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因此,独洞村四、五、六组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独洞村四、五、六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独洞村四、五、六组共同负担。独洞村四、五、六组不服一审判决,以“1.争议山属上诉人独洞村四、五、六组与第三人至今未划分的共有山;2.林地确权应该遵循谁种谁有的原则,争议地的林木是上诉人种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146号行政判决,判令二被告就上诉人独洞村四、五、六组与第三人争议土地山林权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从江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主张颁证程序违法不符合客观事实,亦无法律依据,从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第三人独洞村二、三组答辩称:1.一审第三人独洞村二、三组提供的《自留山证》和《山林所有权证》系合法取得,可以作为确权依据;2.争议地的林木并非上诉人独洞村四、五、六组种植,上诉人只是到争议山场搞破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并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独洞村民委员会向从江县人民政府出具了书面说明,表示无论政府将争议地所有权确权给哪一方,独洞村民委员会都可以接受,放弃了对争议地所有权的权利主张。本院认为,独洞村四、五、六组与独洞村二、三组同属于从江县洛香镇独洞村民委员会所辖的村民组,且独洞村民委员会向从江县人民政府出具了书面说明,表示无论政府将争议地所有权确权给哪一方,独洞村民委员会都可以接受,放弃了对争议地所有权的权利主张。双方争议的“务面银国、告井美掉、今转负、告今转、告今”(独洞村四、五、六组称“告井美掉、广电扒、扒井加善田、及亚凤龙田、务面银国、井门能亚、务亚加安、告今”)林地,独洞村二、三组及其村民分别持有“林业三定”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和《自留山证》,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从江县人民政府采信独洞村二、三组提供的《山林所有证》和《自留山证》作为争议山的确权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独洞村四、五、六组主张争议山属双方共山,未能提供书面的文字依据佐证,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独洞村二、三组提供的《山林所有证》和《自留山证》相悖,不予采信。鉴于独洞村二、三组认可独洞村四、五、六组越界在争议山内造林77亩,从江县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第(三)项“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受理独洞村四、五、六组复议申请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复议陈述、举证权利,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独洞村四、五、六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独洞村四、五、六组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克佳审 判 员 申有量审 判 员 滕学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易思波书 记 员 严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