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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畅某某诉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473号原告:畅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畅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畅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