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畅某某诉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473号原告:畅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畅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畅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