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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铁轩与王留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轩,王留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19号原告:宋铁轩,男,2014年3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红涛(宋轶轩之父),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留年,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宋铁轩与被告王留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宋轶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轶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轶轩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宋轶轩负担。审判员  吴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