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铁轩与王留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轩,王留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19号原告:宋铁轩,男,2014年3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红涛(宋轶轩之父),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留年,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宋铁轩与被告王留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宋轶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轶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轶轩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宋轶轩负担。审判员 吴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