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佩清与柏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清,柏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26号原告:刘佩清,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柏凯,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佩清诉被告柏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佩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刘佩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召庆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怀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