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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章。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金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二峰山铁矿名下银行存款1153534.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一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