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红胜、麻凤月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红胜,麻凤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红胜,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强,曲周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麻凤月,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杨红胜因与被申请人麻风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杨红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红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高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