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5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红胜、麻凤月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红胜,麻凤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红胜,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强,曲周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麻凤月,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杨红胜因与被申请人麻风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杨红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红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高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