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瑞祥与余文光、杨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祥,余文光,杨倩,余松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785号原告李瑞祥,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县城西花坛西绿竹新区。被告余文光,男,汉族,47岁,住洛宁县。被告杨倩,女,侗族,35岁,住贵州省剑河县。被告余松磊,男,汉族,21岁,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李瑞祥诉余文光、杨倩、余松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东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闫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