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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田与张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田,张珍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680号原告:XX田,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珍平,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系刘保友之妻。原告XX田诉被告张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XX田与被告张珍平丈夫刘保友(刘保友因交通事故已去逝)相识,后刘保友陆续从原告处购模板,2015年2月18日原告XX田与刘保友进行结算,刘保友共欠货款172380元,并当场出具欠条,约定每月支付2%的利息。后刘保友因交通事故去逝,原告多次向被告张珍平催要下欠货款,被告均拒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7238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自然状况及主体资格适格;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模板款172380元属实;录音光碟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对该笔债务曾索要的事实;婚姻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和刘保友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XX田,我丈夫刘保友拉模板时我也没见过原告;我丈夫不在后,原告向我要钱我不清楚,且欠条上没我签名,我不认可原告诉请。被告张珍平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XX田与被告张珍平丈夫刘保友(刘保友因交通事故已去逝)相识,后刘保友陆续从原告XX田处购模板,2015年2月18日原告XX田与刘保友进行结算,刘保友共欠货款172380元,并当场出具欠条,约定每月支付2%的利息。后刘保友因交通事故去逝,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张珍平索要下欠货款。被告也曾在电话中承诺待其丈夫赔偿款到位后偿还下欠货款。后被告均拒付货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238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珍平丈夫刘保友拖欠原告XX田货款1723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虽因刘保友在交通事故中去逝,但张珍平与刘保友为合法夫妻,理应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货款17238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欠条仅有刘保友签名,没有张珍平签名,不应偿还下欠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珍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田下欠货款172380元及利息(按每月2%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被告张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认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如果该生活用品价值较高、或者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但该“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婚前购置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