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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旭情、蔡虹杰等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旭情,蔡虹杰,蔡旭佳,蔡碧君,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蔡旭情,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蔡虹杰,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申请执行人蔡旭佳,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蔡碧君,男,193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顾昱,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蔡旭情、蔡虹杰、蔡旭佳、蔡碧君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0250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申请人蔡旭情、蔡虹杰、蔡旭佳、蔡碧君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计79155元,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案件执行费108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802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上述债务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