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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世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世术,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郑世术与其亲戚在重庆市开州区金茂路附近餐馆吃饭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8XX**轻型普通货车搭载王辉沿南山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南山中路加气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世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OOml。被告人郑世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世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世术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被告人郑世术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世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