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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048号、90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匣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匣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048号、90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组织机构代码:09402962-0。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匣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21号301-401,组织机构代码:06549961-5。法定代表人赵勇坚。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匣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7600元(为人民币,下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1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匣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70元后,将执行款177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165亦已扣缴,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9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90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