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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亿升通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达来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亿升通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达来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舜新钢管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505号原告: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昭军,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亿升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尧舜街。法定代表人:郑建君,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金达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道口南。法定代表人:王凤艳。第三人: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海河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第三人:天津市舜新钢管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海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官新武。原告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亿升通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达来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舜新钢管镀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亿升通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达来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舜新钢管镀锌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市德仁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