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4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70号。法定代表人丁晓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毛葱女,女,汉族,1999年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6)第08028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6)第0802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6)第08028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6)第08028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伟平审判员 叶强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吴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