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义五与蔡美女、翁明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五,蔡美,翁明国,张玉羡,张峰德,林辉力,杨淑卿,翁力胜,叶自翰,洪如彦,吴维能,连毅杰,陈明江,黄惠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214号原告:王义五,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蔡美女,女,1944年5月12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翁明国,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张玉羡,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张峰德,男,1950年5月4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林辉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杨淑卿,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翁力胜,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叶自翰,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洪如彦,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告:吴维能,男,1945年7月8日出生,台湾地区金门县人,住台湾地区金门县。第三人:连毅杰,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龙海人,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芗城区。第三人:陈明江,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第三人:黄惠容,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王义五与被告蔡美女、翁明国、张玉羡、张峰德、林辉力、杨淑卿、翁力胜、叶自翰、洪如彦、吴维能、第三人连毅杰、陈明江、黄惠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义五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五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五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元,由原告王义五负担。审 判 长 苏雅冰代理审判员 陈雅璇人民陪审员 邱永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